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司組織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組織系統:列明公司之組織結構及各主要部門所營業務。
    2. 二、關係企業圖:列明公司與關係企業間之關係、相互持股比例、股份及實際投資金額。
    3. 三、總經理、副總經理、協理及各部門及分支機構主管:(附表二)(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其他公司之職務、就任日期及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暨取得員工認股權憑證情形。
      1. (二)與總經理、副總經理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總經理、副總經理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4. 四、董事及監察人:(附表三、附表四)
      1. (一)姓名、經(學)歷、持有股份及性質:列明姓名、主要經(學)歷、目前兼任本公司及其他公司之職務、選任日期、任期、初次選任日期、選任時本人持有股份及現在本人、配偶、未成年子女與利用他人名義持有股份,暨其所具專業知識之情形。屬法人股東代表者,應註明法人股東名稱及該法人之股東股權比例超過百分之十或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股東名稱。
      2. (二)與其他主管、董事、監察人間具有配偶或二親等以內之親屬關係者,應列明該其他主管、董事或監察人之職稱、姓名及關係。
    5. 五、發起人:
      1. (一)公司設立未滿一年者,比照前款規定,揭露股權比例占前十名之發起人之有關資料。
      2. (二)公司設立未滿三年者,應參照財務會計準則公報第六號之規定,揭露自設立後公司與發起人間除業務交易行為以外之重要交易,包括財產交易與資金融通。其屬財產交易者,尚應揭露該標的之性質、所在及該交易價格之決定方式。向發起人購入之資產,如係發起人於出售前二年內所購置者,並應說明該發起人之購入成本。
    6. 六、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酬勞:(附表四之一)(一)最近會計年度支付每一董事、監察人之車馬費及酬勞;若董事兼任經理人員者,其酬勞應分別按其身分揭露之。
      1. (二)最近會計年度支付給總經理及副總經理之薪資、獎金、特支費及紅利總額。
      2. (三)支付前二目以外之酬勞給董事、監察人、總經理及副總經理,如提供汽車、房屋及其他專屬個人之支出時,應揭露其姓名、職位、所提供資產之性質及成本、實際或按公平市價設算之租金及其他給付。
  2. 前項第二款所稱關係企業,係指符合公司法第三百六十九條之一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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