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EN
發佈日期 民國92年12月30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公開說明書之封面,應於右上角刊印普通股股票代碼,並依序刊印下列事項:
    1. 一、公司或籌備處名稱及印鑑。
    2. 二、本公開說明書編印目的係為發行下列有價證券:
      1. (一)發行新股: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屬特別股有特別約定條件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2. (二)發行公司債:種類、金額、利率、發行條件、公開承銷比例、承銷及配售方式。如有轉換、交換或認股辦法者,應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3. (三)發行員工認股權憑證:發行單位數、每單位認股權憑證得認購之股數、認股條件及履約方式。其認股條件,得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4. (四)募集設立:額定股本、本次發行新股之來源、新股種類、股數、金額、發行條件及發起人已認之股數。
      5. (五)其他。
    3. 三、本次資金運用計畫之用途及預計可能產生效益之概要,並註明參閱本文之頁次。
    4. 四、以顯著方式刊印下列文字:
      1. (一)有價證券之生效(核准),不得藉以作為證實申報(請)事項或保證證券價值之宣傳。
      2. (二)本公開說明書之內容如有虛偽或隱匿之情事者,應由發行人及其負責人與其他曾在公開說明書上簽名或蓋章者依法負責。
      3. (三)查詢本公開說明書之網址,包括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本會)指定之資訊申報網站之網址及公司揭露公開說明書相關資料之網址。
    5. 五、刊印日期。
  2. 前項普通股股票代碼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併刊印原股票代碼。
  3. 第一項公司名稱變更者,應於當年度及以後連續二年度以新舊名稱對照揭露。
  4. 為申報(請)募集發行有價證券案件所編製之公開說明書,並應於其封面註明係申報(請)用之稿本。
  5. 現金增資如擬依規定採安定操作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本次現金增資所發行之股票,為因應證券市場價格之變動,證券承銷商必要時得依規定進行安定操作」。
  6. 發行人申報(請)以低於票面金額發行股票者,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公司折價發行新股。
  7. 併購(含合併、收購及分割)及受讓他公司股份發行新股,如發行之股份有轉讓或設質之限制者,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
  8. 募集設立及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以下簡稱未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之公司辦理對外公開發行之案件,並應於封面以顯著字體註明「股票未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未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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