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54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

所有條文

  1. 財務概況其他重要事項應記載下列事項:
    1. 一、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揭露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從事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附表四十)(一)列明被背書保證之公司名稱、與公司之關係、背書保證金額(年度最高及年度餘額)、背書保證原因、解除背書保證責任之條件或日期、擔保品內容及價值、被背書保證公司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額及累積盈虧金額。
      1. (二)列明資金貸與對象、與公司之關係、資金貸與金額(年度最高及年底餘額)、資金貸與原因、資金貸與期限及計息方式、擔保品內容及價值、資金貸與對象最近期財務報表之資本額及累積盈虧金額。
      2. (三)子公司從事背書保證及資金貸與他人情形亦應依第一目及前目規定揭露。
    2. 二、上市或上櫃公司應揭露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從事銜生性商品交易之相關內容:(附表四十一)(一)以交易為目的者:商品種類、契約總金額(年度最高及年底未沖銷交易餘額)及已實現損益。
      1. (二)非以交易為目的者:1規避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風險者:所用衍生性商品種類、契約總金額(年度最高及年底未沖銷交易餘額)、被避險之已持有資產或負債金額、已認列及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2規避預期交易風險者:所用衍生性商品種類、契約總金額(年度最高及年底未沖銷交易餘額)、被避險預期交易金額、被明確遞延之避險損益金額。
      2. (三)因客觀環境變動,變更衍生性商品交易目的,由非以交易為目的變更為以交易為目的或由交易為目的變更為非以交易為目的時,應揭露其變更原因及對損益之影響。
      3. (四)子公司從事衍生性商品交易情形亦應依第一目至前目規定揭露。
    3. 三、財務狀況及經營結果之檢討與分析。公司及其關係企業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如有發生財務週轉困難情事,應列明其對公司財務狀況之影響。
    4. 四、匯率變動對公司營收獲利之影響及公司因應匯率變動之具體措施。
    5. 五、上市或上櫃公司於現金增資發行新股、發行轉換公司債時,或未上市、未上櫃公司辦理現金增資發行新股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規定提撥發行新股總額之一定比率對外公開發行時,應揭露發行價格或轉換價格之訂定方式與說明次年度股利發放計畫之可行性。
    6. 六、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有發生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五條情事者,應揭露下列資訊:
      1. (一)受讓(讓與)營業(資產)之價格、付款條件、付款情形與發展遠景。
      2. (二)受讓(讓與)他公司部分營業、研發成果後,目前與未來之經營策略及對公司研發、技術、銷售獲利能力與產能之影響。
    7. 七、期後事項:自會計師出具最近年度或半年度查核報告後,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此段期間若有足以影響財務狀況及經營成果之重大期後事項發生時,應予適當揭露,並說明其影響。
    8. 八、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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