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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資金運用計畫分析應記載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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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前次現金增資、發行公司債計畫、前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尚未完成及計畫實際完成日距申報(請)時未逾三年者之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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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計畫內容:詳細說明前開各次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計畫之內容,包括歷次變更計畫內容、資金之來源與運用、變更原因、變更前後效益及變更計畫提報股東會之日期,屬上市或上櫃公司並應刊載輸進股市觀測站或網際網路資訊系統之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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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執行情形:就前開各次計畫之用途,逐項分析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之前一季止,其執行情形及與原預計效益之比較,如執行進度或效益未達預計目標者,應具體說明其原因、對股東權益之影響及改進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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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為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就固定資產、營業收入、營業成本及營業利益等科目予以比較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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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就該轉投資事業之營運情形、對公司投資損益之影響加以說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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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就流動資產、流動負債及負債總額之增減情形、利息支出、營業收入等科目及每股盈餘予以比較說明,並分析財務結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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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本次計畫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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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資金來源:說明本次計畫之資金來源,係現金增資或發行公司債。如資金用於購併或轉投資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其計畫之總金額;本次募集之資金如有不足,其籌措施法及來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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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說明本次計畫之可行性、必要性及合理性,並應分析各種資金調度來源對公司申報(請)年度及未來一年度每股盈餘稀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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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資金運用概算及可能產生之效益:說明資金之運用進度及本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產生之效益。1如為購併其他公司、擴建或新建固定資產者,應說明本次計畫完成後,預計可能增加之產銷量、值、成本結構(含總成本及單位成本)、獲利能力之變動情形、產品品質之改善情形及其他可能產生之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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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為轉投資其他公司,應列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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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轉投資事業最近二年度之稅後淨利、轉投資之目的、資金計畫用途及其所營事業與公司業務之關聯性、預計投資損益情形及對公司經營之影響。如持有該轉投資事業普通股股權百分之二十以上者,應列明轉投資事業預計之資金運用進度、資金回收年限、資金回收之前各年度預計產生之效益與其對公司獲利能力及每股盈餘稀釋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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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如轉投資特許事業者,應敘明特許事業主管機關核准或許可情形及其核准或許可之附帶事項是否有影響本次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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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轉投資事業如屬國家重大經濟建設投資案者,應列明對該轉投資事業之未來五年度再投資計畫、募集資金計畫及計畫項目對公司股權投資報率之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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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如為充實營運資金、償還債務者,應列明下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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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公司債務逐年到期金額、償還計畫及預計財務負擔減輕情形、目前營運資金狀況、所需之資金額度及預計運用情形,並列示所編製之申報(請)年度及未來一年度各月份之現金收支預測表。(附表三十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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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就公司申報(請)年度及預計未來一年度應收帳款收炊與應付帳款付款政策、資本支出計畫、財務槓桿反負債比率(或自有資產與風險性資產比率),說明償債或充實營運資金之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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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增資計畫如用於償債者,應說明原借款用途及其效益達成情形。若原借款係用以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就預計自購置該營建用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說明原借款原因,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及其達成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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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依發行人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處理準則第十八條第二項申報(請)募集與發行有價證券者,除應依前三點規定記載外,尚需揭露未來五年之投資計畫、募集資金計畫及計畫項目對股權投資報酬率之敏感度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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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如為購買營建用地或支付營建工程款者,應詳列預計自購買土地至營建個案銷售完竣所需之資金總額、不足資金之來源及各階段資金投入及工程進度,並就認列損益之時點、金額說明預計可能產生效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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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如為購買未完工程並承受賣方未履行契約者,應列明買方轉讓理由、受讓價格決定依據及受讓過程對契約相對人權利義務之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