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2月29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2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九)臺財證(一)字 第 05497號令修正發布全文33條

所有條文

  1. 特別股發行情形應記載下列事項:(弣表十六)一、凡已發行而尚未收回之特別股及本次新發行之特別股,應揭露每股面額、發行價格、發行條件對特別股股東權益影響、股權可能稀釋情形、對股東權益影響及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七條所規定之事項。如附有轉換權利或認股權利者,並應揭露發行及轉換辦法或認股辦法(含轉換前原特別股未分配之股息等權利義務於強制轉換後之歸屬)與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已轉換之金額。
    1. 二、已發行附認股權特別股者,應分別列示每一附認股權特別股之發行日期、得認股種類及數量、履約方式、認股價格、限制認股期間、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未執行認股數量及未執行認股數量占已發行股份總數比率。(附表十六之一)
    2. 三、特別股已在證券交易所上市或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應列示最近三年度及截至公開說明書刊印日止該特別股之最高與最低市價。
    3. 四、上市或上櫃公司發行未上市或未上櫃特別股者,應揭露發行目的、不擬上市或上櫃原因、對現有股東及潛在投資人權益之影響及未來有無申請上市或上櫃之計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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