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公司募集、發行有價證券公開說明書應行記載事項準則 |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5月1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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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開說明書之封裡,應依序刊印左列與本次發行有關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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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本次發行前實收資本之來源,包括現金增資、盈餘轉增資、資本公積轉增資、合併增資及其他來源之金額與各占實收資本額之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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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開說明書之分送計畫:說明公開說明書之陳列處所、分送方式及索取公開說明書之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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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證券承銷商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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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公司債保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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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公司債受託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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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股票或公司債簽證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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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辦理股票過戶機構之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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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公司債簽證會計師及律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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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最近年度財務報告簽證會計師姓名、事務所名稱、地址及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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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發言人姓名、職稱及聯絡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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