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變更或終止,應報經證期會核准,經核准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即將其內容公告。
  2. 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有關受益人大會出席權數、表決權數及決議方式之規定,證期會基於公益或受益人利益認為必要時,得命令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變更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