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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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依證期會之規定,訂定基金會計制度,並於每會計年度終了後二個月內,編具年報,於每月終了後十日內編具月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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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年報,應經證期會核准之會計師查核簽證,並經基金保管機構簽署後公告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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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年報及月報,應送由證券投資信託商業同業公會轉送證期會備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