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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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人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下列情事之一,並經證期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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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交易所、證券櫃檯買賣中心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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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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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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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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