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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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五個營業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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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七個營業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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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在國內募集投資國外或在國外募集投資國內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其買回價金之給付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