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
    1. 一、現金。
    2. 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3. 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4. 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者。
  2. 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率;其比率由證期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
  3. 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1. 一、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2. 二、取得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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