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3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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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資產,應依證期會規定之比率,以下列方式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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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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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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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票券商買入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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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其他經證期會規定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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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內募集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持有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率;其比率由證期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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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第二款之金融機構應符合下列條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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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銀行法第二十條所稱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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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取得證期會認可之信用評等機構評等達一定等級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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