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89年11月23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上市或上櫃有價證券投資,除法令另有規定外,應委託證券經紀商,在集中交易市場或證券商營業處所,為現款現貨交易,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2.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為公債、公司債或金融債券投資,應以現款現貨交易為之,並指示基金保管機構辦理交割。
  3.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證券相關商品之交易;其交易比率、範圍及相關作業程序,由證期會定之。
  4. 依前三項所持有之資產,應登記為基金保管機構名義下某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專戶。但持有外國之有價證券及證券相關商品,得依基金保管機構與國外受託保管機構所訂契約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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