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發佈日期 | 民國89年11月2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9年11月23日財政部臺財證(四)字第05063號令修正發布第6條、 第12條、第15條、第24條條文;並自發布日起施行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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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基金保管機構,指受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委託,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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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益憑證,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為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而發行之有價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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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受益人,指無記名式受益憑證持有人或登記為記名式受益憑證之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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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指規範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基金保管機構及受益人間權利義務之契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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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包括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購入之各項資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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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所稱證券相關商品,指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從事避險操作,經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證期會)核定准予交易之證券相關金融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