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基金保管機構因解散、撤銷核准等事由,致不能繼續從事基金保管業務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洽由證管會核准之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其有關業務。
-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不能依前項規定辦理者,由證管會協調其他基金保管機構承受之;無其他基金保管機構願承受者,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
-
基金保管機構保管證券投資信託基金顯然不善者,證管會得命將該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移轉其他基金保管機構保管。
-
前三項之承受或移轉事項,應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公告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