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76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對受益憑證買回之請求不得拒絕,對買回價金之給付不得遲延。但有左列情事之一,並經證管會核准者,不在此限。
    1. 一、證券交易所或外匯市場非因例假日而停止交易。
    2. 二、通常使用之通信中斷。
    3. 三、因匯兌交易受限制。
    4. 四、有無從收受買回請求或給付買回價金之其他特殊情事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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