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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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自受益人買回受益憑證請求到達之次日起五日內,給付買回價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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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人請求買回一部受益憑證者,證券投資信託事業除依前項規定之期限給付買回價金外,並應於受益人買回受益應憑證之請求到達之次日起十四日內,辦理受益憑證之換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