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
受益人得依受益憑證之記載,以書面請求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受益憑證。
-
受益憑證之買回價格,以請求買回之書面到達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理機構次一營業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核算之。但應給付受益人之買回價金,超過依前條所定比率應保持之資產者,其買回價格之核算,得另以證券投資信託契約訂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