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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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就每一證券投資信託資金之資產,應依證管會規之比率,以左列方式保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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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現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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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存放於金融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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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向短期票券交易商買入短期票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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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二、三款之總額,不得超過規定之最高比率;其比率由證管會報請財政部會商中央銀行訂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