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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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應每營業日計算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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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應按一般公認會計原則,以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資產價值扣除總負債計算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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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基金資產之價值,依左列規定計算之,但投資外國之有價證券者,應依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所載之計算方法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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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市股票:以計算日集中交易市場之收盤價格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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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公債、公司債及金融債券:上市者,以計算日之收盤價格為準;未上市者,除在證券商營業處所買賣者,以計算日臺北市證券商業同業公會公告之參考價格為準外,以其面值加計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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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短期票券:以買進成本,加計自買進日起至計算日止應收之利息為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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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第一款及第二款規定之計算日無收盤價格或參考價格者,以最近之收盤價格或參考價格代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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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受益權單位之淨資產價值,以計算日之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淨資產價值,除以受益權單位總數計算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