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76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有左列情形之一者,除經證管會核准者外,不得擔任基金保管機構:
    1. 一、投資於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2. 二、擔任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3. 三、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持有其已發行股份總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之銀行。
    4. 四、由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或其代表人擔任董事或監察人之銀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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