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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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益憑證為記名式或無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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記名式受益憑證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無記名式;無記名式受益憑證亦得因受益人之請求改為記名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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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投資信託事業收受前項請求後,應於三十日內更改之,並得換發新受益憑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