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發佈日期 民國76年10月6日
沿革資訊

所有條文

  1. 第三條第二款所稱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應記載左列事項:
    1. 一、契約當事人之名稱、地址。
    2. 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名稱。
    3. 三、證券投資信託基金定有存續期間者,其期間。
    4. 四、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總額、受益權單位總數及得否追加發行。
    5. 五、受益憑證之發行日期、購買每一受益權單位之金額及費用。
    6. 六、基金保管機構之義務與責任。
    7. 七、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證券之基本方針及範圍。
    8. 八、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投資收益分配之項目、時間及給付方式。
    9. 九、受益人請求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地點、買回價金及買回費之計算方式、證券投資信託事業給付買回價金之時間、方式。
    10. 十、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應負擔費用之項目及其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11. 十一、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所受報酬之計算方法、給付方式及時間。
    12. 十二、證券投資信託基金淨資產價值之計算方法。
    13. 十三、受益權單位淨資產價值之計算及公告方法。
    14. 十四、證券投資信託契約之終止事由、終止程序終止及終止後之處理事項。
    15. 十五、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不再存續時,基金之清算方法及受益人請求返還金額之計算方法、給付之方式及時間。
    16. 十六、其他經證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2. 前項第五、九、十、十一款之費用及所受報酬之計算上限,由證管會訂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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