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 法規名稱 | 證券投資信託基金管理辦法(72.08.10訂定) |
| 發佈日期 | 民國76年10月6日 |
| 沿革資訊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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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第一款所稱受益憑證發行計畫,應記載左列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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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證券投資信託基名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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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及基金保管機構之名稱、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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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發行日期、發行金額及發行受益權單位總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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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募集證券投資信託基金之期間及逾期未募足之處理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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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受益憑證上所載受益權單位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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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申購或買回受益憑證之程序、時間、及其價金計算及給付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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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經指定證券投資信託業務或保管基金業務之代理機構者,其代理機構名稱、地址及代理之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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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運用證券投資信託基投資證券之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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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證券投資信託事業之董事、監察人、經理人、持有已發行股份總額百分之五以上股份之股東之姓名、經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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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其他經證管會規定應記載事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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