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核准準則 |
發佈日期 | 民國88年6月29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 88年6月29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八八)臺財證(六)字 第 02445號令修正發布第3條、第7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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會計師辦理公開發行公司財務報告查核簽證之工作,除法令另有規定者外,應依財團法人中華民國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審計準則委員會所釐訂之一般公認審計準則辦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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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查核簽證所出具之查核報告,應載明聯合會計師事務所名稱、地址、電話號碼、本會核准文號、簽證會計師姓名、簽章及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