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契約書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號函核定修正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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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以下稱甲方) ,茲承 (以下稱介紹人) 之介紹,向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稱乙方)開立信用帳戶,辦理有價證券買
賣融資融券,特簽訂本契約書,並承諾遵守左列各條款:
第 一 條 甲方向乙方融資融券所生權利義務,應依乙方融資融券業務操
作辦法,及有關法令規章之規定辦理。但法令如有變更,依變
更後之法令辦理。
第 二 條 甲方從事融資融券交易時,與乙方之間所有款項及證券之授受
,均以信用帳戶處理之。
第 三 條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
證券,以及因市價漲跌所補繳之融資融券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
證券,均作為甲方提供之擔保,由乙方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
依規定運用。
依前項規定運用證券者,甲方於融資融券清結時,同意乙方以
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及作為擔保之抵繳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
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全部作為擔保品,且
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
轉撥至乙方之融資融券專戶。
第 四 條 融資比率、融券保證金成數、融資融券之限額與期限,及融資
融券之證券種類,均依主管機關之規定辦理。
乙方融資之金額,以甲方買進證券之成交價格,按融資比率核
貸之。
乙方融券之證券,依甲方賣出之證券種類及數量,按規定限額
核貸之。
第 五 條 甲方信用帳戶內各筆融資融券,依左列公式併計其整戶擔保維
持率:

融資擔保證券市值+原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
--------------------× 100%
原融資金額+融券證券市值

倘因市價變動,致前項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甲
方應於乙方通知送達之二個營業日內補繳差額。
第 六 條 發行公司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乙方應依規定之期間內停止受
理融資買進、融券賣出;甲方已融券者,亦應依規定之期限前
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原因為召開臨時股東會或不影
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限。
甲方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
終止上市(櫃)時,其終止上市(櫃)日視為信用交易期限之
到期日,經乙方通知後,甲方應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
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
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
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甲方之融資融券,如未依規定期限清結,或未依前條規定補繳
融資融券差額,或未依乙方規定調換有瑕疵之抵繳證券,或末
依乙方規定在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償還融券,乙方均應委託證
券商在證券市場,處分甲方提供之各項擔保;甲方同意負擔各
項處分之有關費用,如有任何差額並負責補足。
處分擔保品時,甲方同意受託證券商在接到乙方之書面或電話
委託後,於指定處分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申報,如申報未
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至成交為止。
乙方依前二項規定處理後,得註銷甲方之信用帳戶。
如因市價漲跌異常或其他特殊事故,乙方未能處分時,甲方不
得因此拒絕清償債務。
第 七 條 乙方應向甲方收取之融資利息與融券手續費,及應給付甲方之
融券賣出價款與保證金利息,其利率與費率,均由乙方訂定,
並報請王管機關備查。前項利息按甲方融資融券成交日後第二
營業日迄清償前一日之日數計算;利率如經調整時,甲方已融
資融券尚未清結部份,乙方均自調整之日起,按調整後利率計
收、計付利息。
融資利息於甲方償還融資時,本息一次償還甲方如超過規定期
限未償還融資,乙方並按核定利率百分之十加收違約金。
甲方融券手續費按規定標準一次計付,如超過規定期限未償還
融券,乙方並按核定融券手續費率加收相當於一次手續費之融
券違約金。
證券商計算融資融券之各種有關款券如錯誤,甲方同意於事後
多退少補。
第 八 條 乙方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差額證券時,甲方如有融券該
種證券,同意按乙方之規定辦理並負擔此項借券或標購費用。
前項借券費用,乙方得在甲方繳存之融券擔保價款或其他款項
內扣繳。
第 九 條 乙方於公開標借或議借或標購某種融券差額證券期間,暫停甲
方為該種證券融券賣出及融資現金償還,但融資到期償還者,
不在此限。
第 十 條 發行公司遇有停止過戶原因時,甲方融資買進之證券、抵繳融
券保證金或融資融券應補差額之證券,由乙方依規定代為辦理
過戶。
發行公司因召開臨時股東會停止過戶時,前項甲方融資買進股
票過戶股數之計算,依證券交易所或證券櫃檯買賣中心「臨時
股東會計算融資人過戶股數作業要點」之規定辦理。
甲方融資買進後已辦妥過戶之證券,如因現金償還或其他因乙
方融資券關係,取得非其名下之證券仍需辦理過戶時,依照乙
方之規定辦理。
第 一一 條 本契約以乙方營業場所為履行地,如因本契約訴訟時,以乙
方營業場所所在地之法院為管轄法院。
第 一二 條 甲方向乙方開立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之本人、代理人、代
表人之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
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立即以書面通知乙方,否
則乙方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第 一三 條 乙方依規定應通知甲方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或甲方當面
簽收方式為之。
乙方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甲方未依前條規定通知已變
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甲方之事由,致無法
如期送達時,該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乙方通知由甲方當面簽收者,甲方之簽章應與本契約之簽名
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
第 一四 條 甲方同意合於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
聯合徵信中心登記項目或章程所定業務之需要等特定目的,
乙方、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財團法人金融聯合徵信中心
得蒐集、電腦處理、國際傳遞及利用甲方之個人資料。另因
與乙方往來而需提供第三人資料予乙方時,甲方願負責取得
第三人同意。
第 一五 條 本契約書自簽訂之日起生效,有效期間三年,分繕正本二份
,雙方各執一份為憑,另以副本送介紹人。
第 一六 條 甲方於簽署本契約書前,己於合理期間審閱前開全部條款並
充分瞭解內容。

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簽章)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鄰 段 巷 弄 號 樓之

連帶保證人

身分證統一編號

戶籍地址 鄰 段

巷 弄 號 樓之

介 紹 人

(代理證券商)

代 表 人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

代 表 人

同 意 書

委託人 (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人) 同意 貴公司對本人信用帳戶內,同日為
同種有價證券之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均成交者,就其同數量部分,得由受
託證券商逕行代為填製申請書辦理融資現金償還及融券現券償還,並就應
收付之證券及款項互為沖抵後之差額辦理交割,本人不另逐件甲請。但本
人對前述融資融券交易不為沖抵時,應於當日收盤前向委託證券商聲明。

立同意書人 (同立融資融券人)

法人之代表人

中  華  民  國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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