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7年10月18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8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 1070336190號 函修正發布第5條、第20條、第21條、第43條、第44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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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辦法之處分,本公司應委託證券商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起,以向證券交易所集中交易市場或透過櫃檯中心交易系統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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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元大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但委託人以中央登錄公債、地方政府債券、公司債、金融債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與債券自營商於營業處所以議價交易方式處分;委託人以開放式基金受益憑證為抵繳有價證券者,本公司得以向證券投資信託事業買回方式處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