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43852號函 修正發布第13條之1、第18條之1、第23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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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標購時,標購單價係以標購申請日當日該種有價證券收盤價格加計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為限;並按標購申請日競賣之單價,申報賣價較低者優先成交,如申報之賣價相同,依其輸入時間先後順序成交。遇標購證券當日無收盤價格者,標購單價準用第二十一條第十四項規定所決定之價格加計百分之七至百分之十五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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標購用取得之證券,係按證券差額發生日,仍有該證券融券餘額者,以張為單位,依第三十五條第一項原則按比率分攤買進償還,分配後如有餘券,再按各融券人應分配數量之小數部分依其大小順序分配,小數部分相同者,以抽籤方式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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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理二次以上標購時,應分配予融券人之標購金額,按加權平均法計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