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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證券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委託人應行補繳之差額,依下列公式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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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自備款差額=原融資金額-(計算日收盤價格×融資股數×融資比率)-(計算日收盤價格×第九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融資比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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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融券保證金差額=(計算日收盤價格×融券股數×融券保證金成數-原融券保證金)+(計算日收盤價格×融券股數-原融券賣出價款)-(計算日收盤價格×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第二項刪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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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所稱收盤價格,依證券交易所營業細則第五十八條之三第三項規定或依櫃檯中心業務規則第三十五條第三項規定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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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分擔保品,係其信用帳戶內,已通知追繳差價擔保品維持率未達百分之一百二十者,分別處分至償還本公司債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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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二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擔保品維持率在百分之一百二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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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自行處理擔保品,如不足償還對本公司之債務時,代理證券商應通知委託人於成交日後第二營業日前償還債務,或由本公司以委託人信用帳戶內款項予以抵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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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得為融資之股票,本公司均於除權息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除現金增資者外,以各該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權值及原買進股價漲跌差額併計,如使整戶維持率低於一百二十即通知委託人補足差額,並準用第一、四項及前條之規定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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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通知,於委託人業經本公司就該筆信用交易通知補繳差額而尚未取銷追繳紀錄者,不適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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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或該證券之發行公司辦理分割減資事宜,且減資後股票恢復交易與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上市或上櫃為同日者,除有經主管機關限制買賣者外,該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應作為本公司擔保品,且放棄緩課所得稅之權利,由證券集中保管事業以帳簿劃撥方式轉撥至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排除「公開發行股票公司股務處理準則」第三十三條規定之適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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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不得充當本公司辦理有價證券買賣融券或轉融券業務之券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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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權值新股或分割受讓公司之股票作為擔保者,不適用第七項之規定。除權交易後,權值新股市值之計算,上市有價證券按收盤價格七折計算,上櫃有價證券按收盤價格六折計算,於撥入本公司融資融券專戶後,免折價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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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買進或融券賣出之有價證券,經主管機關核定並公告終止上市(櫃)時,本公司應通知委託人於終止上市(櫃)前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或還券了結。委託人未於限期內償還或還券了結,本公司於次一營業日起得就債務清償範圍內,適用第四十四條規定,就委託人信用帳戶內之餘額予以處分。但上櫃有價證券經發行公司轉申請上市者,或合併之存續與消滅上市(櫃)公司有價證券均得為融資融券交易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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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之融資融券差額計算公式所載第九項所列股票與第二十三條抵繳有價證券之股數,有下列情事之一者,其融資比率為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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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未依「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二條、第三條規定取得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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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經「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標準」第四條、第五條規定暫停融資融券交易資格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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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條如無當日收盤價格,依下列原則決定之價格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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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當日收盤時,最高買進申報價格高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高買進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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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當日收盤時,最低賣出申報價格低於當日上市開盤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則為該最低賣出申報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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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述情形不成立時,則為該當日上市開盤價競價基準或上櫃開始交易基準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