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43852號函 修正發布第13條之1、第18條之1、第23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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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採非當面方式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仍應依前條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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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如同意現償申請書免簽章者,經代理證券商確認並留存紀錄,即得予受理以免簽章方式辦理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作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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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理證券商受理委託人親自電話申請現款現券償還融資融券時,應確認本人身分並同步錄音,電話錄音紀錄應置於營業處所,並至少保存一年,有爭議者,應保存至爭議消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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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應給付委託人信用帳戶之款項及證券,均以劃撥方式辦理,其款項則由本公司匯入證券商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並由證券商轉撥入委託人開立之金融機構存款帳戶;證券則經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撥入證券商開立之證券集中保管參加人帳戶及其委託人開設之帳戶;第三人所有之抵繳有價證券退還,應以帳簿劃撥方式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