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元大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103年11月3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103年11月3日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證投字第1030043852號函 修正發布第13條之1、第18條之1、第23條之1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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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委託賣出償還融資,或買進償還融券時,應填具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委託書,代理證券商應先行核對其償還交易之證券種類與數量,是否與原買賣紀錄相符;成交後,代理證券商應核算委託人繳付之融資本息金額,及本公司退還之融資自備價款、融券保證金、融券擔保價款及保證金利息與各種抵繳證券,並填發註有「還款」或「還券」字樣之買賣報告書,交與委託人簽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