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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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融券賣出之價款,融券保證金或其抵繳證券,以及因股價漲跌所補繳差額之款項或其抵繳之證券,均得由本公司在融資融券期間自行運用;凡經本公司按左列情形分別發還證券時,均得以相同種類及數量之證券交付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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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以現金償還申請領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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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各種抵繳證券之退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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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歸還出借人之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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