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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每種有價證券融券之安全存量及其計算公式,訂定於本公司「融資融券分配預警及處理原則」中,並於某種有價證券融券餘額加計安全存量達到融資餘額時,須即停止該種有價證券之融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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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每一營業日對代理證券商為融資融券額度分配,分配表應於早上八時前送達各代理證券商,各代理證券商於交易時間內所代理之融資融券額度,非經本公司同意調整者,應以分配表之額度為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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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與代理證券商應就前項分配表及調整分配額度之通訊內容依序建檔,備供查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