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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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下列情事之一時,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起委託證券商處分其擔保品及繳存本公司之有關款項與證券,處分手續費,由委託人負擔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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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融資融券期限屆滿未清償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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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未依第二十條及第二十一條規定補繳差額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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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未依第二十一條第十一項規定償還或還券了結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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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未依第二十五條規定調換底繳證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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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規定償還融券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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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未依第三十八條第三項償還或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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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前項第一、三、四、五、六款處分委託人擔保品後,如有不足清償者,均準用第二十條第三、四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