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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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證券抵繳融資融券差額及融券保證金者,如須領回自行辦理過戶,應於前條第一項規定限期內,以現金或他種得以抵繳之證券向本公司辦理調換手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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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情形,於原抵繳證券已辦妥過戶,委託人於日後了結債務取得非其名下之證券時,委託人仍須依辦理過戶之相關規定自行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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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為抵繳證券而須兌取該債券之債息者,應自行為之並準用第一項之調換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