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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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天;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有下列停止過戶原因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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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召開臨時股東會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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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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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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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對已融資融券者,並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償還或於終止上市前第一個營業日前委託本公司代辦買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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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大會決議或結果,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改為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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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經買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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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之委託代辦買回,委託人應填具「受益憑證申請買回委任契約書」,並註明買回申請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