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於融券差額發生日該種證券收盤價格或參考價百分之十為限。
  2. 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並由本公司掣給收據,或匯撥至本公司之證券集中保管專戶。
  3. 本公司得為議借證券之債務提供擔保。
  4. 本公司依議定之價格及數量給付一日之借券費;議借之證券於議借日之次二營業日返還,同時取回擔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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