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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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繳付融券保證金,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上市、上櫃有價證券抵繳;補繳融資融券差額,得以無記名政府債券及除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得為融資融券之上櫃有價證券抵繳,其折價比率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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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無記名政府債券,按其面額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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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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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上櫃有價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參考價百分之六十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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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有價證券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用以抵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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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足一交易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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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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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各種抵繳證券,應開列字號清單,其有附貼轉讓過戶申請書者,並需加蓋交付背書章;抵繳之證券倘非委託人所有,另應檢附持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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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抵繳有價證券,其無償配股股票股利率達百分之二十以上者,該權值新股適用第二十一條第八項、第九項及第十項之規定,且前項同意書應註明放棄緩課所得稅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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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融券差額者,本公司不予計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