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融資融券之交易由本公司編製「信用交易交割清單」,經核對後,於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規定交割時間,對融資及融券買進還券部分,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交付融資金額及買進價金,並取回買進之各種證券;對融券及融資賣出還款部分,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交付賣出之各類證券,並取回賣出價款。
  2. 前項交割之款項或證券,均按照「信用交易交割清單」記載之淨收或淨付金額,與各類證券淨收或淨付數量,向證券交易所、櫃檯中心辦理之。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