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90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以現金或證券,償還融資或融券時,應填具「融資現金償還申請書」或「融券現券償還申請書」,由代理證券商按照第十六條有關規定,編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壹份;檢同委託人繳付之款項(限本公司指定銀行帳戶入帳單存根聯)或證券,隨附當日「融資融券交易申請表」送本公司,經核符後,在申請日後第二營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將委託人融券賣出之價款與保證金委由代理證券商發還委託人;融資買進之證券或各種抵繳證券均匯撥至代理證券商在證券集中保管事業開設之劃撥專戶退還委託人。
  2. 委託人得辦理申請當日或次一營業日匯撥之現金償還。辦理申請當日匯撥者,代理證券商應於申請當日下午二時三十分前,將有關書表及款項(依前項規定辦理)送達本公司;辦理次一營業日匯撥者,代理證券商應於上開時間,將有關書表送達本公司,委託人應於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前繳付款項。本公司收訖上開款項後,於申請當日下午三時或次一營業日上午十時三十分前將應退還之證券匯撥至代理證券商。
  3. 本公司於下列情況之一時,得不受理融資現金償還之申請:
    1. 一、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二個營業日。
    2. 二、本公司因融券操作致庫存證券不足給付時。
    3. 三、本公司借用融券差額證券終了後二個營業日內。
  4. 委託人申請現金償還融資領回證券時,倘證券集中保管事業因不可歸責於該公司之事由,暫緩受理參加人領回證券,本公司得暫緩發還該項證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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