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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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同日融資買進與融券賣出同種類證券,其與本公司及代理證券商簽訂同意書者,委託人得就相同數量部分,以融資償還與融券償還應收付之證券及款項相抵之餘額,向代理證券商辦理交割;代理證券商應代為填製「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表(代申請書)」及「融資融券交易現款現券償還彙計表」送交本公司,不適用第十八條之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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已簽訂前項同意書之委託人,如不欲為前項之相抵餘額交割者,須於成交當日收盤前向代理證券商書面聲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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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項沖抵部分不計算融券應收付之利息,融券仍計收融券手續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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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第一項沖抵部分之交易仍應分別列入當日其融資融券限額內計算,不得僅按沖抵後之淨額予以列計並於當日循環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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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四項規定,上櫃有價證券不適用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