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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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信用帳戶申請書上所載本人、代理人、伐表人之姓名、身份證統一編號、營利事業或扣繳單位統一編號、地址或通訊處,如有變更應即以書面通知本公司;未為通知者,本公司得暫停其融資融券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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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本辦法應通知委託人之事項,其通知應以郵寄方式為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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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以郵寄方式寄發者,如委託人未依第一項規定通知已變更之地址或通訊處,或有其他可歸責於委託人之事由,致無法送達時,於通知於郵局第一次投遞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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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之通知由委託人當面簽收者,委託人之簽章應與融資融券契約書之簽名樣式或原留印鑑相符,並親署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