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90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90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暨期貨管理委員會(90)臺財證(四)字第1 54963 號函修正發布第21條、第38條、第43條、第45條、第46條條文; 並增訂發布第49條之1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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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請開立信用帳戶時,委託人為自然人者,應親持國民身分證正本憑核,並簽具「信用帳戶申請書」及「融資融券契約書」,檢附徵信證明文件,由代理證券商初審後核轉本公司,經本公司徵信審定,同意訂立融資融券契約書並開立信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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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為法人者,應由被授權人檢具授權書、被授權人與代表人國民身分證正本、公司設立(變更)登記事項卡及其他登記證明文件正本,辦理前項開戶手續,代理證券商並應將有關證照影本核轉本公司,核轉之證照影本應加蓋委託人公司章及代表人章,並加註「與正本相符」之文字,本公司應另函證委託人確認係屬委託或授權開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