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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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有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三、四款情事,或未依同條項第二款規定補繳差額經處分擔保品後,尚有不足清償之情事時,本公司即通報證券交易所,並終止其契約,註銷其信用帳戶,並自註銷之日起,一年內不得再申請開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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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於其他證券商有違約情事,經證券交易所通報後,本公司應視情形為下列之處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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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委託人違約原因係不如期履行交割或其應付交割代價屆期未獲兌現者,本公司即於次一營業日開始準用第四十三條、第四十四條規定了結買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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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委託人係有第一項所定情事者,本公司之代理證券商不得受託為融資買進、融券賣出交易,委託人了結融資融券買賣後,應即註銷其信用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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