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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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擔保品之處分,證券商接到本公司之書面或電話委託後,應於指定處分之營業日開市時起,以限價委託方式向交易市場申報,如已申報而未成交,次一營業日應繼續申報,直至成交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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擔保品之處分,以本公司向各證券商開設「復華證券金融公司處理違約專戶」處理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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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之處分,及於用為抵繳之無記名上市政府債券而於集中交易市場無法成交時,未公司得與委託人協議作價買受以替代處分,不足清償欠款者,均準用第二十條第三項、四項之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