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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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資買進之股票,委託人如須自行辦理過戶,應於停止過戶開始日之二個營業日前,以現金償還取得股票,由本公司於該股票轉讓過戶申請書,及原買進報告書上,加蓋「融資現金償還」戳記,憑以向發行公司或其股務代理機構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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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託人以現金償還,取得非其名下之股票,仍須過戶時,按照前項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