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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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股票,在各該發行公司停止過戶前五個營業日起,停止融資買進三天,並於停止過戶前七個營業日起,停止融券賣出五天;已融券者,應於停止過戶六個營業日前還券了結。但發行公司停止過戶之原因不影響行使股東權者不在此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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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項規定,於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準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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得為融資融券之受益憑證,有左列情形之一者,應於次一營業日起暫停融資融券交易;對已融資融券者,並於終止上市第十個營業日前償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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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受益人大會決議或結果,須終止證券投資信託契約或改為開放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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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受益憑證經贖回致其基金規模達終止上市標準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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