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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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辦理議借時,邀請證券交易所及證券商業同業公會,派員會同監督,向持有該種證券之特定人,在標借證券之最高標借價格範圍內議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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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有人於同意出借後,應將已背書與附件齊全之證券及證券出借清單於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並由本公司製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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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議定之價格及數量給付一日之借券費;議借之證券,本公司於借用日之次一營業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