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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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商所有人參加本公司之標借,應委託證券商在標借場所,依式填妥本公司印製之標單,並由其簽章密封,在投標時間內,交本公司人員依序登記編號;開標時,由本公司人員會同證券交易所代表公開開標,並當場公佈得標者姓名、出借數量及得標價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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證券所有人於得標後,應將出借之證券交受託證券商,由受託證券商代為填製「證券出清清單」,連同已背書及附件齊全之證券,於得標當日下午二時前送交本公司,或匯撥至證券集中保管事業本公司專戶,並由本公司掣給收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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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公司依各出借人得標報價及數量給付一日之借券費;標借之證券本公司於借用之次一營業日歸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