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發佈日期 民國84年9月12日
沿革資訊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所有條文

  1. 委託人繳付融券保證金,得以無記名之上市政府債券及得為融資融券之證券抵繳;補繳融資融券差額,得以無記名之上市政府債券及除改變交易方法以外之上市有價證券抵繳,其折價比率如下:
    1. 一、無記名之上市政府債券,挾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九十計算,無前一日收盤價者,以面值之百分之九十計算。
    2. 二、其他得為抵繳之上市證券,按其抵繳前一營業日收盤價格百分之七十計算。但不足一交易單位或發行公司依獎勵投資條例第十三條、促進產業升級條例第十六條、第十七條規定,辦理盈餘轉增資或公司員工以其紅利轉作所服務產業之增資或創業投資事業以未分配盈餘增資,其股東或出資人因而取得之發行記名股票,未經轉讓報稅者,不得抵繳。
  2. 前項各種抵繳證券,應開列字號清單,其有附貼轉讓過戶申請書者,並需加蓋交付背書章;抵繳之證券倘非委託人所有,另應檢附持有人戶籍資料、來源證明及同意書。
  3. 委託人以第一項之有價證券抵繳融券保證金及融券差額者,本公司不予計息。
回上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