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資訊
法規名稱 | 復華證券金融股份有限公司融資融券業務操作辦法 |
發佈日期 | 民國84年9月12日 |
沿革資訊 | 中華民國84年9月12日財政部證券管理委員會(84)臺財證(四)字第47484號 函核定修正發布第7條、第21條之1、第47條之1條條文 |
所有條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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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委託人應補繳之差額,係以信用帳戶內,個別股票擔保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者,為追繳差額對象;融資差額,為按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及融資比率,核算之融資金額,與原融資金額比較之差數;融券差額為按追繳基準日之收盤價及融券保證金成數,核算之融券擔保品及融券保證金之金額,分別與原融券擔保品金融及原融券保證金金額,比較之差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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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條處分擔保品,係其信用帳戶內,已通知追繳差價擔保品維持率未達百分之一百四十者,分別處分至償還本公司債權為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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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戶擔保品中,如委託人自行處理部分擔保品,致其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分之一百四十時,應留置其退還款券,使擔保品維持在百分之一百四十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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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種得為融資之股票,本公司均於除權交易日前六個營業日起,以各該日收盤價格為計算基礎,計算其權值及原買進股價漲跌差額併計,如使整戶維持率低於百入之一百四十,即通知委託人補足差額,並準用第一、二項及前條之規定處理。